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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办理期限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23 14: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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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办理期限

对于饶平县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办理期限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办理时限

2(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

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要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出去,给自己的朋友或是亲人的话,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要是没有这类证明的话就无法处理好机动车所有权。那么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相关所有权知识为大家详细介绍。

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颁布日期:20000605 实施日期:200006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1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颁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或者您当下的情况复杂,可直接联系在线汽车咨询平台,我们的定为您提供最优质且最适宜的建议。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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