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粤X粤Y车辆怎么换成粤E号牌
从2018年2月1日起,暂停发放新的粤X、粤Y号牌,市内新车(含新能源车)将使用粤E字头号牌进行选号。本次政策调整不会影响在用车辆。广东X、广东Y的注册车辆可以继续使用原号牌。
那么,想换广东E号牌该怎么申请呢?车主可自愿选择将广东X、Y在用车辆更换为广东E号牌,交警部门将根据业务办理需求,在各级车辆管理部门设置专用窗口接受号牌变更。
原广东X Y车主的旧车转让或报废后,原车主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可申请使用原广东X Y号牌,但必须是原号牌使用一年以上,车辆转让或报废后一年内申请使用原号牌。
建议车主携带新车信息和身份证明,正常驾驶车辆到前台办理车辆进入手续,机动车入户时通知前台申领原号牌,之前无需办理任何预约手续。
X广东Y车辆一定要换广东E牌照吗?答案是否定的,只是暂停发放粤Y粤X牌照。除按规范申领原号牌外,所有新车均使用广东E字头号牌选号。广东X、广东Y的注册车辆可以继续使用原号牌,不受影响。
佛山怎么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接下来,边肖将谈谈“佛山如何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问题。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行为,鼓励群众依法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营造和谐交通环境,根据《佛山市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道路上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人身伤害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对于符合《佛山市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损失赔偿事宜,并自行协商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2.在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扩大警示距离(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尾灯)。
在高速公路上,应将事故车辆移至最近的应急停车带或服务区内的硬路肩。在路肩停车时,注意在行驶方向后方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驾驶员和乘客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紧急停车区,不允许在车道上停留。在城市快速路上,需要将事故车辆移至最近的应急停车带或者辅道非机动车道的;在其他道路上,事故车辆应当移至附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如果不满足以上三个停车条件,可以将事故车辆移至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四条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驾驶的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或第三方责任险)的,各方应持双方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复印件,驾驶事故车辆到就近的快速处理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具体赔偿事项由保险公司在损失确定后在服务点按规定支付。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赔偿责任人承担。如果发生事故,不是在快速处理服务点的办公时间,我们要按照“110”指引,在24小时内尽快一起去服务点。
(2)赔偿责任方驾驶的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或者虽有上述保险但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采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直接办理赔偿手续的,应当在当事人当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中载明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日期,并由赔偿方签字。被赔偿方收到赔偿后,经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协议》,表示赔偿已经完成。
2.赔偿方应为被赔偿方修理车辆,并在双方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中注明修理日期。事故发生的修理厂的地点、向修理厂交付维修费的日期以及修理后可以先在修理厂取车的要求应由赔偿方签字。车辆修复后,被赔偿方应通过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表明认可车辆已修复。自己做一份。原件可以留在修理厂。
3.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经提供帮助仍不能解决的,快速事故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协议》自行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根据《佛山市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驾驶人应当主动出示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如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迅速设置相关标志或自行协商填写《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中“事故事实”的上述部分,双方各执一份,并按要求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移动的方式可以包括开走或推开。
第六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责任有争议,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协议》记载的事实和其他证据,确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调解。
当事人只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损害赔偿数额和支付争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争议不能解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可以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自行驶离交通事故现场后,双方应当清楚地记住对方的车号、车型等特征。如发现一方驾车逃逸,应及时拨打“110”或“122”报警号码,或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由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制,保险行业协会、价格评估机构联合印制。车辆投保时,将分别发给其承保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也可在快递服务点领取,或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驾驶员培训机构领取。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可以作为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证据,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书面材料,当事人应当随身携带。
第十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认真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做到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协商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双方自行协商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时间栏,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钟。
三是位置栏,填写具体位置到某个小区、某条道路(或路口)和某条街道。
四.甲、乙双方指事故双方。
5.在姓名一栏,填写驾驶证等前款证件的验证情况。
六、驾驶证号码或住址栏,填写驾驶证档案号码或现住址。
七、联系电话,填写可以随时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车辆及车辆品牌栏,填写车型(乘客、小商品、汽车)及号牌。
九、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单号,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
10.在事故事实一栏,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请参照部分规定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当事人的过错序号和代码,或选择打勾(×)。
十一、约定补偿栏,如果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在补偿协议栏内签字,并在相应栏内填写或打勾。
第十二条经协商,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快速处理中心再次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进行最终鉴定。
第十三条快速处理中心还应确认当事人自愿承担主次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协议,需要出具《事故确认书》,但民警发现与案件和痕迹明显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车辆损坏评估,当事人要求共同到评估中心进行评估的,双方可以立即或者协议到相应的评估维修机构进行评估。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当事人应当有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付代理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到达现场后将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不是自行协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由管警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简易处罚决定书》,送达各有关方面。
第十七条接到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需要现场调查的,应当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等候。
第十八条本指南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由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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