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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驾照考试科目有什么内容(佛山驾照科目一哪里考)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26 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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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驾照考试科目有什么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现场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科目考试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申请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等法规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科目考试内容包括:

(1)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桩试验,坡道定点停车起步、侧停车、通过单侧桥梁、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物、滚道、窄路掉头、模拟高速公路、山区公路连续急弯、隧道、雨(雾)天、路面湿滑、应急处理。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进行检查,在坡道上停车起步、侧停车、弯道行驶和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坡道上进行试桩、定点停车和起步,并通过单侧桥梁的;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测试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变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路口右转、过人行横道、经过学校区域、经过公交站点。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的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残疾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乘用车测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夜间测试选取不少于20%;如果不进行夜间试验,应进行模拟使用夜灯的试验。

对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的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允许驾驶的车型,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试内容。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测试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天气和复杂路况下安全驾驶知识、穿刺等应急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后处理知识等。

佛山驾照考试有什么要求

接下来,让边肖回答关于“佛山驾照考试有什么要求”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一探究竟。

1、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应予以受理,并按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依次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只有通过前一科的考试后,你才能参加后一科的考试。通过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后,才能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管所应为报考人员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并将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次数在车管所和互联网公开。

2.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一日内颁发驾驶技能准入证。

驾驶考试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第二次和第三次考试。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考试,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将作废。

3.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小型残疾人自动变速箱乘用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十日内预约考试;

(2)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二十天后预约考试。

4.第一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通过预约第三考试科目的方式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预约二十日后考试;

(2)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三十天后预约考试;

(3)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四十天后预约考试。

5.持军队、武警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管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6.如果申请人因故不能按预定时间参加考试,应提前一天申请取消预约。如果申请人未按预定时间参加考试,将被判定为考试不合格。

7.每科考一次。如果你考试不及格,你可以补考一次。如果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通过,申请人应在考试终止后再次预约考试,但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应在十天内进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如果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则其他已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8.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考官证。

考官要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参加考试,接受社会监督。考试前要做好自我介绍,说明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要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结果,并对考试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评议。

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由申请人和考官签字。没有签字就不能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9.考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条件、考试不合格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人员背书合格的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价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变相参与、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报名人员的财物。

10.试验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设备、设施配置、试验项目和评价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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