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购买两种流程
深圳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讲述如何购买车船税
和市民息息相关的车船税已经出台多日,但是还有部分市民不了解购买车船税的流程,为此本报专访了深圳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请他详细讲述了购买车船税的全过程。
首次办理流程简单据悉,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车船管理协议书(车船管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基本情况在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登记后方可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时,应一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如未办理车船登记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保险机构也可去纳税据悉,在保险机构纳税,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减免税的车辆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属于减半征收的车辆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了非减半部分的车船税,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属于减半征收的车辆并未在税务机关缴纳非减半部分的车船税,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领车牌手续,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据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前应办理减免税手续,保险机构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一律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此外,新购置的机动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从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服务的车船。
根据《通知》的规定,2007年度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同时,申请减免税的车船如果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车船情况登记(未向税务机关填报《车辆情况登记表》),纳税人需先向税务机关办理车辆情况登记。
而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申请办理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