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非营运车辆6年内免检。
自年9月1日起,试行6年内非营运汽车等小型车辆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两年提供交强险证明、车船税或免税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18项新规定: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将简化所有符合台湾法定要求的申请人的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
2.严格检查员工的条件。检验机构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的法律责任。3.禁止政府部门设立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设立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的运行。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质检部门依法受理符合台湾要求的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审批执照。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督检查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查站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查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实时上传。201 5年5月1日前,必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网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出具网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样式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交通保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以大中型客车和重型、中型货车为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性。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查机构应当公布检查程序、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投诉举报电话等。在明显区域,并接受群众监督。
1.进一步扩大新车检测范围。所有新制造的汽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在机动车登记前免检(如果出厂后或登记前2年内发生交通事故,仍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6年内对非营运汽车等车辆进行试检验。自年9月1日起,6年内对非营运汽车及其他小型、微型客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实施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两年,在提供交强险证明、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开展机动车异地检验。不同城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地机动车检验推广工作将全部完成。试行跨省(区、市)机动车非现场检验。
1.开展机动车预约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车辆检验。开通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日常检查能力和实际经营业绩,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查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订服务不另收费。
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如果安全检查和环保检查在同一个检查机构,整个工作流程都要完成,业务要一次完成。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强制先进行环保检验。
5.促进检查工作的创新措施。实行检验机构周六、周日、2F日不停歇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车检提醒服务。
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检验费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质量检验部门对计量器具或者检验设备未经依法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维修或者保养、推诿搪塞或者拒绝处理用户投诉、异议等问题,应当对检验机构进行严厉处罚。
7.完善检验机构网络化监管平台。自年5月1日起,不使用国家统一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检验表标志。
8.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质检部门应当通过联网监管、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致命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