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参加交通保险,谁来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治疗。事故涉及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跨境交通保险中,承保跨境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垫付医疗费用:
1.交警出具的医疗费用垫付通知书;
2、抢救费用已经发生的,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
3.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医疗保险规定;
保险公司的预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医院;
医疗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元;
医疗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元;
二.常见的预付款问题实际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会因为垫付医疗费用而产生较大的纠纷,情况也比较复杂。根据办案经验和实际操作,他们经常会遇到以下由医疗费用引起的问题:
1.事故当事人将消失,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2.闹事者支付简单抢救费后消失,拒绝为伤者支付任何后处理费。
3.事故发生方应全力协助伤者的治疗。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受伤,抢救和治疗伤者绝对是此时应该做的第一件事。然而,很多司机会考虑他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多少责任。此时交警部门还没有做出责任划分,所以他们不愿意支付医药费或者只是少量的抢救费用。
此时交强险范围内的1万元通常会通过保险公司拨付给医疗机构,但对于构成伤残的伤者的治疗费用往往远远不够。如果事故司机能紧急支付医药费,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确实有一些受伤人员在交警部门确定责任后,无法追回自己的额外费用,假设提前交费一方损失很大。
三、医疗费用如何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应根据事故情况和受伤人员的受伤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对于肇事司机来说,他应该及时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的手术费用,这样至少伤者的伤势不会因为没钱就医而扩大,这样伤者就会耽误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增加损失,后期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也会无形中增加。
对于受伤方来说,事故司机能及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是最好的情况。但如果事故司机不配合支付,应及时自行支付医疗费。如果医疗费用紧张,应及时联系交警部门,看能否及时与保险公司、事故司机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保障伤者的健康利益。
最后,在治疗过程中支付医疗费用时,最好由哪一方支付费用,由哪一方保留自己支付的医药费或做出约定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对于由谁支付多少医疗费用往往存在争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种预付款制度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相当普遍。如果一方受害者是相对弱势群体,一般可以由其他主体先行赔付。特别是在劳动法中,这种预付款制度的特点更加明显,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由基金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