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对超速的罚款进行罚款的缴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