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审判,一般会遵循五大基本原则。下面将进行详细解释:
一、以责论处
指的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除根据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结合裁决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要按照具体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
(一)若是全部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费用。
(二)若是主要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60%至90%。
(三)若是次要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10%至40%。
(四)若是同等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50%。
二、全部赔偿
这里指的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一)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进行赔偿。
(二)全部赔偿包括两方面: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减少,间接损失则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为交通事故使营运车辆发生停运,就要赔偿其停运损失。
(三)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的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中生活来源丧失的,必须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四)全部赔偿,应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三、财产赔偿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无论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都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
(一)财产损失,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
(二)人身伤害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死亡、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补偿多少。人身伤害引起的痛苦,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以财产予以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对死亡者的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亡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对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四、等价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为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
该规定是等价赔偿原则的体现。等价赔偿包括三点:
(一)恢复原状
适用对财物损坏程度较轻的情况,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配换零件修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和价值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与出入。
(二)折价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复而恢复远原状的,或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接近原物的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折算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
(三)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五、无过错责任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因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则不在赔偿百分之十之列。机动车一方免责,受害人自身负担损失。
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