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对于大型的交通事故比如涉及到人员受伤死亡,很有可能会变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什么交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哪些?怎么界定交通肇事罪?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都属于本罪加重处跖的情节。本罪的客体是铁路运输和民用航空运输以外的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来说,尽管行为入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却是过失。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1、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
2、在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的死亡或者3人以上的重伤,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3至6万元之间的。事故发生的时空是“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和运输过程中”。
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
1、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人员,即司机。
2、操作管理交通设施,保证交通安全运行的人员,如机械师、车检员、巡道工、扳道工、保养人员等。
3、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交通管理员。
4、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管理人员,如调度员、引水员、机务员、信号员、船长等。
5、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正式司机违章开车,行人或骑自行车人违章致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渡口乘客强行抢渡引起渡船超载倾覆等。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做出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用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他们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三、怎么界定交通肇事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指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