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四)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2、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七)转入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的业务,按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入流程办理。
(八)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行驶证
(五)变更整车的,提交整车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交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复印件;
(七)变更使用性质,提交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的证明;
(八)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变更所有人的,提交公正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九)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非免检整车)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车身颜色、车架变更登记
1、流程:
变更前:登记审核岗变更后: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2)变更后: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②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③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发动机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三)整车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四)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
1、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2、业务流程: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3)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六)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名称变更登记
1、流程:
(1)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2)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共同所有人的公正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② 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③ 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2)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②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交机动车所有人。
③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1) 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 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七)辖区内住址、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1、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2)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八)重新打刻原号
1、有关规定
(1)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流程:
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3、程序:
(1)重打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变更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被盗抢寻回的还需审核有关技术鉴定证明;确认机动车;录入有关信息;出具复打号码凭证,通知车主到指定地点打刻原号码。
② 档案管理岗收存新打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2)重打发动机号码: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被盗抢寻回的还需审核有关技术鉴定证明;确认机动车;录入有关信息;出具复打号码凭证,通知车主到指定地点打刻原号码。
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办理期限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停驶、复驶登记
一、车管所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的内容,对已注册登记车停驶,并将该车号牌及行驶证收回暂存,开具《停驶证明》。
二、机动车恢复行驶时,应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批准复驶后,将号牌及行驶证发还给车主。
三、机动车延长停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报废、注销登记
一、车管所对符合以政条件的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登报声明报废、注销:
(一)《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的内容填写规范;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
(三)因质量总是退回制造厂更换;
(四)机动车失窃;
二、机动车注销注册后,汽车档案保存十年,其他车辆档案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