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鼓励各区县(市)在街道、乡镇建设或合作引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创业社区、服务驿站等创业孵化载体,并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根据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内销售额、纳税额、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孵化成功率、到期出孵率等,一次性给予孵化基地最高100万元的奖补。
(二)奖补条件
1.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设立在哈尔滨市所属各区、县(市)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孵化基地稳定运营2年以上;
2.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70%;
3.现有在孵创业实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带动就业人员年均不少于300人(其中缴纳社保人员需达到50%及以上);
4.自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5.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和退出机制,设立有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且能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以及代理服务,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
(三)奖补标准
1.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销售额近2年内年均不少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销售额近2年内年均不少于500万元、纳税额不少于25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销售额近2年内年均不少于300万元、纳税额不少于15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申报材料
1.《哈尔滨市创业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2.自评报告(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
3.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或备案文件;
4.孵化基地营业执照、面积房产证明、基地平面示意图、稳定运营2年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哈尔滨市创业孵化载体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入驻协议、已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提供营业执照,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应有《创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7.《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入驻创业实体的用工合同、社保缴费凭证等其他能够证明带动就业人数的佐证材料;
8.入驻创业实体财务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
9.其他能体现孵化场所利用率、孵化成功率、到期出园率、带动就业人数、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办理流程
(一)哈尔滨市6个主城区
(1)哈尔滨市6个主城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细则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3)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评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社局;
(4)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表;
(5)由市财政局给予补贴,并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其他各区、县(市)
除哈尔滨市6个主城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外的其他各区、县(市)办理流程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20〕9号)相同。《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实施细则》(哈人社发〔2020〕57号)、《哈尔滨市重点群体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实施细则》(哈人社发〔202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