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安居补贴标准
1.A类人才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2.B类人才
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3.C类人才
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4.D类人才
D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5.E类人才
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6.F类人才
F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期限为5年。
认定部门:
其中,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