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自主选择、配套完善、优质服务”的原则,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的住房需求,采取人才住房配套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级、多渠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其中,人才住房包含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人才驿站三类,具体包括高端人才共有产权房、青年人才共有产权房和高端人才公寓、青年人才公寓、青年人才驿站;货币补贴包含购房补贴和生活(租房)补贴。
第三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统筹解决市本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问题,重点保障未享受过住房政策的高精尖缺人才和青年大学生两个群体。市本级人才公寓可用于解决自治区有关单位引进人才、市本级挂职(任职)干部及定向选调生过渡住房,同时面向县(市)区、园区人才开放。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负责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标准和原则;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高精尖缺人才、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工作的申请、审核及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团市委负责青年人才驿站的申请、审核及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人才住房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精尖缺人才:经银川市委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分别用A、B、C、D、E、F类人才代指。
(二)青年大学生:在银川市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就业人才,或与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或在银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自主创业人员,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证、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且自申报之日起计算2年内首次来宁在银川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2.全日制本科生:符合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年龄在30周岁以内且自申报之日起计算2年内首次来宁在银川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本科毕业生。
(三)过渡期大学生: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的过渡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年龄在30周岁以内。
(四)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局研究予以保障的人才。
第六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银无房产转让行为。购房补贴申请人须在银购买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为引进之后。
第七条 保障对象须为未享受过银川市住房补贴人员且本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自治区、银川市其他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按照人才类别分类供应、精准对接、分层保障。
第九条 高精尖缺人才:全职引进高精尖缺人才享受高端人才共有产权房、高端人才公寓、购房补贴三选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他高精尖缺人才享受高端人才公寓。
A类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其他人才保障标准为:
高端人才共有产权房:B、C、D、E、F类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分别按照面积不高于220m2、160m2、100m2、90m2、70m2的标准,市场评估价75%的优惠价格签订协议,先行购买90%的房屋产权,剩余10%的产权由政府持有。申请购房面积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服务期限满5年后,按照签订协议优惠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并办理过户手续。未满服务期限的申请人,按照签订协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补齐所有差价、购买全部产权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高端人才公寓:B、C、D、E、F类人才可分别申请入住面积为220m2、160m2、100m2、90m2、70m2左右的人才公寓,免费入住3年。入住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电梯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网络费等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3年后仍符合入住条件的,按高端人才公寓有关标准收取租金。
购房补贴:B、C、D、E、F类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按实际购房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服务期限满5年后一次性发放。未满服务期限的,购房补贴不予兑现。
第十条 青年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及掌握关键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全日制本科生,享受青年人才共有产权房、青年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生活(租房)补贴四选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全日制本科生享受青年人才公寓、生活(租房)补贴二选一的住房保障政策。
青年人才共有产权房:硕士研究生及掌握关键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可申请面积为90m2左右的青年人才共有产权房,申请人每年缴纳3万元房款享受17%产权,服务期限满6年后享有100%产权,办理过户手续。未满服务年限的,可自愿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办理过户手续,或经审核后退还个人已缴房款且赠与产权政府全部无偿收回。
青年人才公寓:可申请入住面积为70m2以下的青年人才公寓,其中,硕士研究生免费入住3年,全日制本科生免费入住2年。入住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电梯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网络费等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期满后仍符合入住条件的,按青年人才公寓有关标准收取租金。
购房补贴:硕士研究生及掌握关键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8万元,服务期限满5年后一次性发放,未满服务期限的自愿转为生活(租房)补贴。
生活(租房)补贴:申请生活(租房)补贴的,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全日制本科生补贴标准为800元/月,最长补贴2年。
第十一条 过渡期大学生:可申请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按照第1个月免收租金、第2个月收取20%租金、第3个月收取50%租金执行。住满3个月后自愿继续住宿的,按青年人才驿站有关标准收取全额租金。入住青年人才驿站不影响就业创业后申请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落实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牵头,市人社局、住建局、国资委、团市委配合,搭建“银川人才在线”住房保障运营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人才住房保障在线申请、受理、审批等服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补贴信息等管理功能。
第十三条 高精尖缺人才、青年大学生申请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生活(租房)补贴流程: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无误后,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原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工作局,由市委人才工作局会同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住建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要求予以兑现;青年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线上申请、即来即办。申请人可通过“银川人才在线”住房保障运营管理平台提交申请,由市委人才工作局会同人社、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予以配租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青年人才驿站线上申请、即来即办。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线上提交申请,填写并上传相关申请资料,团市委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所需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证书(高精尖缺人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和学信网学籍证明(青年大学生提供);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无房证明(申请青年人才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提供);申请人已购住房合同(申请购房补贴提供);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证明。
其中申请青年人才驿站只需在线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籍证明和在银川市无房证明。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按照保障对象、标准和申报顺序统筹现有房源,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标准享受住房保障的,不予补差。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轮候或选择货币补贴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青年大学生购房补贴、生活(租房)补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生活(租房)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出现离职等现象,补贴次月停发。
第五章 房源筹措
第十九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筹集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政策扶持、持续投入”的原则,列入市本级、县(市)区、园区重点工程项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才、发改、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统筹规划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市本级、县(市)区、园区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城市规划,针对各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持续增加人才住房供给,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房源筹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共同完成。共有产权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购买已建成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或向社会收购存量商品房。人才公寓房源筹集以改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为人才提供高标准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筹集和建设根据区位实际、产业特点,明确重点建设区块,打造人才住房保障示范点。按照标准化要求,做好硬件配套、软件服务、社区建设、服务保障,实现全市人才住房品牌化、标准化发展。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才住房运营管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监督”模式开展。由市国资委牵头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监督。市本级财政足额保障运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设置服务平台,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为入住人才提供管家式服务,负责公共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安全检查等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年审制度,定期对入住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人才住房仅限人才本人居住,入住满一年,由人才住房主管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入住资格。入住人才不得破坏住房设施设备,人才公寓、人才驿站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得转变住房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人才在服务期内因单位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享受人才公寓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享受共有产权房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入住人须在一个月内腾退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在查验确认无误后收回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现有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投融资平台作用,利用自有资源服务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实现人才住房全过程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人才住房为公益性政策住房,按照分级承担原则由各级人才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同时鼓励县(市)区、园区、用人单位和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人才住房。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人才驿站租金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入住人才减免租金由人才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联合第三方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定期对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及服务水平进行社会调查,开展项目、服务等方面的评估,对服务标准高、质量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等激励措施,对服务不规范、效率低的运营管理机构解除委托,确保人才住房管理高效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障:
(一)人才住房保障所需经费涉及市本级、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涉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的由园区自行解决;涉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的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二)市级人才公寓建设改造补贴及青年人才驿站建设、管理及租金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现行市本级相关人才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与县(市)区、园区政策有交叉重复的,不重复支持;与自治区有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标准从高,由银川市补齐差额。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