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17号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九版)》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通过民航、铁路、公路来返我市人员需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达我市时,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配合进行扫码、验码和体温检测。
二、入境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核酸检测。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集中隔离后计划来返我市人员,须提前向目的地社区(嘎查村)报备,严格落实闭环转运,纳入社区管理,继续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三、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核酸检测。
四、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五、7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我市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7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我市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7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市、区)的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我市人员,需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告,并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八、新冠病毒感染者出院(舱)后,纳入社区管理,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7天对本人及其同住人员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九、正处于隔离期的上述人群,根据本公告调整管控措施,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完成后续管理,已过隔离期限的,在满足解除隔离标准的前提下,解除隔离。
十、上述风险人群以外来返我市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验码、测温无异常的直接通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过48小时的,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验码、测温和落地核酸采样,即采即走。
十一、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旗县(市、区),确需出行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返回我市后,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十二、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规范佩戴口罩出行,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不扎堆、“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健康卫生习惯。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不报或瞒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故意绕行躲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即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