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涨幅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0元,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增幅为13.79%。
■ 其他农村地区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40元,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0元,增幅为8.97%;
■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91元,由每人每月10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增幅为8.97%。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210元,由每人每月2340元提高到2550元,增幅为8.97%;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5元,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710元,增幅为6.54%。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2元,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增幅为5.13%;
■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0元,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增幅为5.14%;
■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28元,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增幅为5.18%;
■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25元,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增幅为5%。
保障金7月发放到位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区市县予以补助。
各地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在册保障对象的动态复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