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意见稿)有哪些调整?
一、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的自建宿舍及保障性公租住房。
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适用《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二、租赁管理:
▼办法规定:租赁居住的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以下统称为居室)为最小的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人均居住面积应达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标准。
▼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登记平台或者服务窗口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登记平台或者服务窗口办理居住登记。
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佛山居住房屋租赁平台,推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为社会公众、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提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服务。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证明。
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违反规定将处罚:
居住房屋租赁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按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按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职务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