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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佛山高明区禁火令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23 20:22:29
The Beginning

  10月1日起,高明区将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并一直持续至次年的4月30日

  按照规定,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野外用火行为。此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还要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为确保高明区森林防火安全,高明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将在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加强日常山林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野外用火行为。民警还会使用无人机对重点区域开展空中巡查,强化森林防火巡查的覆盖面。

  高明公安提醒,高明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命令后,拒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特别防护期,禁止野外用火,保障森林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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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森林特别防护期?

  森林特别防护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高明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放火驱兽等;

  5、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6、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普法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THE END

TAG:高明  森林  林地  森林防火  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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