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可在工作日到意向居住的青年职工公寓所在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申请。
申请资料齐全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初审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申请资料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直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初审完成后,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保障中心。
复审
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复审意见。
复审完成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终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终审意见通过本区住房保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天。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审核中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获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住房、人口、户籍、收入、婚姻登记等情况信息的,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各部门自收到核查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审核通过及公告期满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青年职工公寓保障范围,予以登记入册,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