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是市区的重大民生工程。为顺利实施幸福路地区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东起华山铁路专线,西至幸福中路,南起华山路,北至长乐东路。具体范围以公示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补偿的对象
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
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分别位于华山铁路线集中安置房项目和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6”新建安置楼项目;现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分别位于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5”项目和东等幸福佳苑14号安置楼项目。
2、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位于华山铁路线集中安置房项目;现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位于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5”项目。
第六条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公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房屋属性、面积的认定
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第九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应优先对其予以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条 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营业用房选择在华山铁路线集中安置房项目安置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20% 的套内建筑面积;选择在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5”安置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20% 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