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泉港区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一、严禁在下列地点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泉港石化工业园区(仙境片区、洋屿片区、南山片区)及其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特别是联合石化、凯美特气体、华星石化、华星燃气、宏海石化等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
(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特别是加油站、东鑫石化、天原化工、泉港油库、中燃湄洲湾、东港石化、昊云贸易、华尔宝树脂、大地石化、德立化工、华福密胺、大晟燃气、鑫港液化气、利安贸易、凯源兴商贸等易燃易爆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七)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上述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于1月15日前划出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区分界线,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应于1月22日前召集本辖区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研究确定禁止燃放区域分界线,在分界处设立警示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镇(街道)要组织辖区村(居)成立纠查队,各公安派出所要成立督导队,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在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开展不间断巡查,对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各镇(街道)、村(居)要在本辖区内全方位宣传,督促禁放区域或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设置、张贴警示标识和宣传标语,做到家喻户晓,督促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及有关规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在禁区燃放烟花爆竹,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举报,并组织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