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待遇:
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基地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见习人员2000元/人/月生活补助全部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按100元/人/年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指导补贴、意外伤害险补贴等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
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及职责:
1、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3、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4、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见习人员结束见习后,见习基地及时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相应资料。
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经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市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汇总,各县、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咨询电话:0554-6674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