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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及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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