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 6 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一) 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二)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