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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拓展阅读:租房提取南京市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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