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元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积极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集中上牌攻坚行动,在2022年5月31日前做到应上尽上,并在日常出行当中主动佩戴头盔,遵章守纪文明行驶,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自2022年6月1日起,交警大队将对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以及驾驶员、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定期不定期开展全警联查行动,做到“逢车必查,见违必纠”。依法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安装遮阳篷(伞)、乱停乱放、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以下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罚款50元。
2.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
3. 驾驶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改正。
4. 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5.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200元,收缴号牌。
6.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100元,收缴号牌。
7.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20元。
8.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罚款20元。
9.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30元。
10.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10元。
11.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30元。
12.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10元。
13.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罚款30元。
14.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罚款10元。
15.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元。
16. 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罚款30元。
17.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罚款50元。
18.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20元。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内部员工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的宣传教育。
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积极响应号召,增强交通法律意识,规范骑乘行为,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我县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请主动配合交警同志检查,如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蛮横无理、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