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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指南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14 11: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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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名称和评审方式

  (一)职称名称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归口经济系列,分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和助理知识产权师。

  (二)评价方式 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知识产权专业中级、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具有系统、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深入的理论研究。

  2.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根据国家或本地区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技术性难题,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理念、手段和方法;或参与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指导并完成省(部)级以下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或主导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同时具备1至3项和4至10项中的各一项:

  1.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件(排名第1),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终审胜诉或和解2件(排名第1),或者独自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排名第1)。

  2.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版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3份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以上。

  3.在专利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专利案件审查意见,完成审查专利申请案500件;或在商标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完成审查商标申请案800件或负责的代理机构核准(注册)地理标志或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各2件。

  4.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或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拟定2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5.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国家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有关部门立项、鉴定、评审、验收为准)。

  6.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修订)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1项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标准或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省级地方标准。

  7.主持撰写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获得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并转化运用取得较大经济社会价值。

  9.主持重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依托转移转化项目累计取得1亿元以上经济效益。

  10.主持撰写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有关部委公布名单之中。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经济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4.获得省部级科技类、经济类或哲学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2)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得论文一等奖一项(排名第1)或二等奖2项(排名第1)。

  五、高级知识产权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5年,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具有比较系统、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知识产权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理论研究。

  2.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重要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人员参与知识产权工作和学习。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同时具备1至4项和5至10项中的各一项:

  1.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1件,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或者独自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以上(排名第1)。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版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1项,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500万以上。

  3.在专利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代理或审查国内专利申请200件;或者在商标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代理或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00件或者负责的代理机构注册地理标志或申请并认定驰名商标各1件。

  4.负责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并主讲授课或者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培训授课10次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厅)级以上战略规划1项,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知识产权省(部)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7.作为骨干编制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2项或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4项或团体标准制定(修订)6项或企业标准制定(修订)8项。

  8.作为骨干参与撰写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或主持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运用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10.作为骨干参与重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依托转移转化项目累计取得5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在解决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等2篇,其中1篇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获得省部级科技类、经济类或哲学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或全国性知识产权学术会议奖励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3)。

  6.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未具备正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称并受聘高级职称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且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称并受聘高级职称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职称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内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域重点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3.作为发明人,该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在其后时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均前5位)、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江西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江西省专利奖(排名均前3位)等以上奖项。

  4.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军人才。

  (二)高级知识产权师

  未具备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但取得中级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称满5年;或具备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且取得中级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称满3年,除符合高级职称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经济类或哲学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江西省专利奖、江西省专利转化运用奖等以上奖项之一(排名前3)。

  2.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内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之一。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4.作为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人,该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在其后时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等以上奖项。(以一级奖励证书为准)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七、附则

  (一)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1.经济及相关系列:经济系列职称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以及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系列职称下专利管理专业。

  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3.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4.论文是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性学术文章。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道、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等不在有效论文之列。

  5.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认定,以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以此类推。

  6.文中的“主持”为排名第一,“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二,“技术骨干”为排名前四,“参与”不作排名位次要求。7.文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9.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任现职期间: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

  11.文中所称“市”是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2.文中所称“县以下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赣单位,不含省、市组成部门(机构)的下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13.文中所称“知识产权运营”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质押融资、信托融资、证券化融资)等。

  14.文中所称“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的诉讼、异议、争议、复审、仲裁等。

  15.文中所称“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16.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二)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三)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之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本条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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