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赣州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调整运价计价规则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 开展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二)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安排专人负责,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五)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
(六)加强网约车平台系统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确保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接的网络畅通,保证其接入的共享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七)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八)不得向网约车发布起讫地均不在其经营范围的召车信息;
(九)在巡游出租车专用区域(通道)、站点内设置电子围栏,不得向电子围栏区域内的网约车发布召车信息;
(十)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运输证》;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三)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动态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设置巡游出租车专用区域(通道)、站点内揽客;在设置网约车专用上下客区域(通道)、站点内应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经营。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八)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九)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不得以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