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在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1、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
2、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
3、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1、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
2、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3、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
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省财政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对6月份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
1、对全省贡献率前三位的市,每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其他实现正增长的市,每市给予500万元奖励。
消费券各市奖励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五、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资金由各市承担
支持有条件的市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