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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去新岗位!员工拒绝调岗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3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1-15 15:39:12
The Beginning

调岗是单位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结合劳动者个人能力,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

若员工拒绝公司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这里的关键在于调岗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常州某公司员工蒋某某就因为自己的“任性”而付出了代价,最终被解雇,还没有拿到补偿。


判决书

拒绝公司调岗被解雇,要求公司赔3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蒋某某与常州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蒋某某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

蒋某某在公司销售部主要从事滑轨和冲压件的销售及统计计划工作,后在2019年8月增加物流、采购等工作。2021年4月,公司生产经营调整,撤销了蒋某某所在的销售及采购部门。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7日、4月8日向蒋某某发送《通知》,要求:蒋某某转岗到模具类管理岗位工作,负责模具车间生产计划、调度、采购工作;待遇不变;工作地点在原岗位同一大楼内。蒋某某对此提出异议,并未到新岗位工作。

4月10日,公司向蒋某某发送《通知》,催促蒋某某在2021年4月12日赴新工作岗位工作。蒋某某再次提出异议,并未到新岗位工作。期间,蒋某某一直在原工作办公室坚持考勤打卡。

2021年4月29日,公司向蒋某某发送《通知》,决定与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蒋某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仲裁委未支持。

因此,蒋某某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0612元等。


资料图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264911

一审、二审: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具有合法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对蒋某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经审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

第二,公司对蒋某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系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裁撤了蒋某某原工作部门。在此情形下,蒋某某要求留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上班的想法显然丧失了现实基础。换句话说,在原部门被裁撤的情况下,公司对蒋某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理由正当,具有合法性;

第三,调岗前后,双方一致认可,薪资没有变化,表明公司的调岗并未对蒋某某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四,调岗前后的岗位性质均为管理类,也不存在蒋某某无法适应新岗位的问题。



资料图

综上,蒋某某以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蒋某某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调岗并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具有强迫性、刁难性、侮辱性,是借调岗变相地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法院依法改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30612元;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不禁止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但应满足两项要求,一是符合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规定,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劳动合同明确“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且公司安排蒋某某的前后岗位均是管理岗,薪资待遇并无变化,故涉案蒋某某岗位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经三次催促,蒋某某无故拒绝涉案岗位调整,未到新岗位工作,不履行劳动义务。公司据此通知解除与蒋某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明:当事人系化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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