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和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综合吸引力,根据《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2020〕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会力量筹措的资金、实物,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条件。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经我区认定评定的一类至七类人才及特色人才(不含机关单位在编公务员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经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的以柔性引进方式在我区工作的人才。第三条人才安居扶持采取实物租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租售包括优惠购买人才住房及入住政府持有的人才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发放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四条 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实物租售和货币补贴。
家庭成员(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中夫妻双方均为人才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人的标准申请人才安居扶持。
第六、七类人才提升认定为一至五类人才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优惠购买人才住房或按标准申请安家补贴。第五条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人才安居服务可依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人才安居服务辅助工作。
第二章 实物租售
第六条 选择实物租售的,申请人可以优惠购买南海辖区内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也可以申请入住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
第七条 区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可面向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人才进行销售。政府房源持有人应制订人才安居住房销售方案(含申请人范围、房屋销售价格、优惠额度、选房程序等),由区住建水利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在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南海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布。平台定期发布人才住房房源信息及销售方案。
第八条 区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可按市场价对外销售,销售所得购房款上缴区财政,可统筹安排用于区人才相关资金。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六至七类人才,可申请入住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并享受一定建筑面积的免租金优惠。其中第六类人才不超过60平方米;第七类人才不超过25平方米。超出上述免租金面积的,则按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收取租金。六至七类人才享受上述免租金面积优惠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在土地出让前可明确该地块上建设人才安居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贴的,一至五类人才可以申请发放安家补贴,用于购买南海辖区内的商品住房;六至七类人才可以申请发放租房补贴,入住社会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人才可分别申请总额不高于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安家补贴(含税),但总额不超过购房发票金额。安家补贴分5年按30%、20%、20%、15%、15%比例发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六至七类人才,可享受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00元、500元。租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累计最多可以申请3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扶持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2020〕11号)认定的一至七类人才及特色人才。
(二)申请人需在取得人才认定资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取得人才认定资格之日起前3年至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扶持之日内,在本市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优惠购买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或安家补贴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除了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一至五类人才(不含柔性引进人才),第五类人才仅限于2017年1月1日后新引进,在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工作,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2020年)》(下同)。
(二)自2018年1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3号)印发之日前,在佛山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产权住房(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产)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在南海区内没有领取过政府发放的其他安家补贴、没有参加房改购房。
第十六条 申请入住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及申请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除了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六至七类人才,仅限于2017年1月1日后新引进,在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工作,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2020年)》。
(二)在南海区、禅城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11年7月27日(《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发文日)起,未享受过市、区、镇人社、教育、卫生、人才办、住建、经贸等政府部门发放的租房补贴。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政府持有人才住房及安家补贴应向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及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社保证明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期限应截止至申请日前1个月,且在南海的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有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记录6个月及以上);创业人员(没有参保的)需要提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证明。创业人员如果达不到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可提交公司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扫描件(有房产的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入住政府持有人才住房及租房补贴应向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及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社保证明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期限应截止至申请日前1个月,且在南海的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有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记录6个月及以上);创业人员(没有参保的)需要提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证明。创业人员如果达不到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可提交公司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扫描件(有房产的提供)。
第六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九条 安居扶持审核程序如下:
各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通过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申请人人才身份信息(含是否变更工作单位)、五至七类人才是否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进行审核;负责收集汇总全区自2011年7月27日起享受过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津贴情况用于数据筛查;负责对申请安家补贴人员是否属于柔性引进进行甄别。
(二)区人社部门负责甄别申请人是否符合市级人才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引导其先申请市级人才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
(三)区住建水利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改房情况及房产情况进行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审核。
(五)区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在南海区的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六)区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在南海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情况进行审核。
(七)区不动产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取得人才认定资格之日起前3年至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扶持之日内佛山市住房转移情况进行审核;
(八)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公示
安居扶持申请、审核等情况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会议研究同意,审定结果将在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相应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平台公布审核通过名单。
第七章 安家补贴与租房补贴发放
第二十一条 安家补贴发放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由区住建水利局分以下两种情况将安家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优粤佛山卡账户:
(一)若申请人所购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应先与区住建水利局签订人才安居和不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担保后,安家补贴分5年按30%、20%、20%、15%、15%比例发放。
(二)若申请人所购房屋只办理了合同备案,申请人应将已备案的合同上传平台,补贴发放单位核实后,按30%的比例发放第一笔安家补贴,待申请人按第(一)点要求办理好抵押担保后,再分4年按20%、20%、15%、15%比例发放余下补贴。
(三)安家补贴资格复核。申请续领安家补贴的,申请人须再次提交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变更的另提交新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享受安家补贴的申请人自领取第一笔安家补贴之日起应在南海区服务满10年。若申请人未领取完安家补贴,因工作单位、个人身份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扣缴相应安家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安家补贴:
(一)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二)未提交续发补贴资格复核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租房补贴发放。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由区住建水利局按以下要求将租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优粤佛山卡账户:
(一)自第一个月发放租房补贴起,连续发放3年。
(二)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租房补贴。
(三)续发补贴资格复核。申请续领租房补贴的,申请人须再次提交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变更的另提交新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已发放满36个月;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四)未提交续发补贴资格复核证明材料;
(五)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房补贴的。
第二十五条 一至三类人才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四至七类人才安家补贴及租房补贴所需资金根据人才工作所在镇(街道)由区、镇(街道)按5:5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六条 优惠购买的人才住房及自首次领取安家补贴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安家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按比例退回已经领取的安家补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申请人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补贴发放单位终止发放补贴;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其他人才优惠住房的,原房源持有人依法追回所购住房优惠部分金额;政府持有租赁住房的,原房源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二)申请人在享受扶持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离开南海等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补贴发放单位终止发放货币补贴并追缴不符合条件期间已发放的补贴;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其他人才优惠住房的,原房源持有人依法追回所购住房优惠部分金额或按照未服务年限比例扣缴相应的购房优惠金额;政府持有租赁住房的,原房源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三)申请人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交超出免租金面积部分的租金的,原房源持有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住房。
(四)入住政府持有的人才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得擅自用于出租、转借。擅自出租、转借的,由原房源持有人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由受理单位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五)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申请,或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安居扶持待遇的,受理单位将退回其申请或撤销已经通过的申请,并将情况通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取消其已认定人才身份及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函告其所属用人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平台中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违反该情形已获得人才安居待遇的,补贴发放单位终止发放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其他人才优惠住房的,原房源持有人依法追回所购住房优惠部分金额;政府持有租赁住房的,原房源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住房。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相关单位将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故意协助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获取人才安居待遇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在征信平台中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30天内及时向补贴发放单位报告。逾期不报的用人单位,由补贴发放单位暂停该单位人才安居待遇申请资格6个月。
第二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企业不包含南海区内各类公有性质企业。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以及省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我区注册和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活动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技术转移中心是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我区设立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人才合作机构是指在我区注册和运营,为我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等提供专业服务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法人组织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佛人社〔2018〕325号)、《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佛人社〔2018〕324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0号)、《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1号)等佛山市相关人才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补差价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