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市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年、全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区行政区域内不予审批批发企业、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六)全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2023年12月16日)实施有效期三年(原2018年12月7日、2019年9月23日三部门发布的《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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