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渝北区的刘女士在驾车回家路上,因操作失误发生撞击,事故导致刘女士胸骨骨折、右侧多根肋骨骨折。令她不解的是,撞击时她所驾驶的奥迪Q5型汽车安全气囊一个都没有弹出。刘女士和家人质疑,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自己伤势加重,但4S店技术人员解释称,有可能未满足气囊触发的条件。9日,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只要伤者提出法律起诉,汽车生产商就有责任证明安全气囊未弹出不存在设计或者质量方面的缺陷。
驾驶人:安全气囊一个没弹出
刘女士今年六十多岁,她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事故发生在10月20日,当天因为丈夫重病入院,凌晨5点左右,她从医院驾车回家。在经过渝北区芳菲路附近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车头偏右部分撞在了路边的墙上。
“胸腔直接撞在了方向盘上,颈部下方也被安全带勒出了一条血痕。”刘女士回忆说,自己已经记不得撞击时的具体车速,因为平时开车比较小心,所以估计车速不算快。撞击后,她发现车头已经严重破损,但安全气囊一个都没有弹出。
事故现场图
刘女士报警后,来到医院治疗。根据刘女士出示的医院诊断报告,刘女士胸骨体、肋骨、颈椎体多处骨折以及韧带、神经损伤。
医院伤情诊断
刘女士表示,自己驾车时确定正确系上了安全带,受伤是胸腔部位遭受方向盘撞击所致。她认为:“如果当时车辆及时弹出安全气囊,可以预见我的伤情要轻很多。”所以,她怀疑自己驾驶的车辆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
伤者展示安全带勒伤痕迹
“不是说要将责任全部推给车辆,但车头都撞烂了安全气囊也不弹出,令人觉得匪夷所思。”刘女士的儿子郑先生表示,交巡警认定此次事故系刘女士驾驶不当,负全责,家属和刘女士都接受并认可,但他们认为,安全气囊如能正常弹出,应该可以减轻刘女士的伤情。
4S店:撞击并不一定弹出气囊
12月9日,记者陪同郑先生一起到位于新牌坊的奥迪万友诚行4S店(原正典4S店)进行了沟通和咨询。
该店一位李姓技术负责人表示,车辆撞击后的安全防护触发是有等级的,例如一级触发只是安全带收紧,达到了一定触发的条件后,安全气囊才会弹出。其中包括是否正确系上了安全带、撞击时速度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阈值,以及撞击的角度等。他称,奥迪Q5车型上有6个传感器,其中两个在前方。
该负责人出示了一张手机拍摄的奥迪相关车型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上标明:安全气囊在各种事故中触发范围无法概括性确定,因为事故情况有很大的差异。气囊触发的决定性因素是碰撞时产生的速度曲线。如果碰撞时产生并被测量到的减速度低于控制器内预先设定的参照值,那么就算汽车可能已在事故中发生了严重变形,也不会触发安全气囊。
4s店工作人员展示的说明书
随后,该负责人带记者与郑先生查看了事故车辆。记者看到,发生事故的奥迪Q5右前方冷凝器及水箱已经坍缩,机盖高高翘起,车头部分已经大面积损坏。
记者现场拍摄的事故车辆画面
不过,车辆内部没有明显损伤,气囊、侧气帘等均未弹出。在该负责人的指引下,记者看到了疑为安全气囊感应装置的连接线,但并没有找到对应的感应装置。该负责人解释称,感应器应当是在撞击过程中被撞掉。他分析,不排除撞击过程中先将连接感应装置的线路撞断或受损的可能,所以安全气囊未能弹出。
事故车辆内部情况
郑先生质疑了这样的说法:“这就好比飞机黑匣子坠机后损坏,安全气囊的感应器应当是要尽量保证感应到撞击,而它提前断开明显没有达到设计需要。”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的情况郑先生并不能证明车辆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他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第一是将车辆交由生产厂家,由他们提取行车电脑中的数据,包括撞击时的速度、是否系安全带等,判断是否由于质量问题导致气囊未弹出,厂家确定之后会给予车主答复,时间约为2周;第二,郑先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交给生产厂家进行处理,或者是走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疑似传感器线头
法律解读
生产商应承担安全气囊是否有缺陷的举证责任
2022年7月,澎湃新闻曾报道过一起案例。2021年4月,受害人蒋某驾驶某品牌小型客车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人行道路旁的水泥墩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蒋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蒋某去世后,蒋某家属以“蒋某的死亡与汽车突发制动故障失控和安全气囊没有弹出有直接因果关系,生产该品牌的汽车生产者生产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销售该品牌汽车的销售者销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应对蒋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为由,将某品牌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其总损失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4910.52元。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由于汽车安全气囊属于隐蔽性、一次性装置,且安全气囊触发的条件也存在较多的限制。因此,当安全气囊符合触发条件而未触发时,不能单纯地以涉案汽车具有“合格证”、“检验证”为由认定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进而免除生产者的责任。安全气囊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
由于汽车生产者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或者虽然存在缺陷但属于生产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依法应当承担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最终法院判决,酌情确定被告某品牌汽车生产者承担因安全气囊未触发致受害人蒋某死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15%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947.23元。
对于刘女士此次的事件,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认为,安全气囊是否弹出的确存在多种因素影响,并非所有撞击都会触发安全气囊。但是,汽车作为一种高速工具,在此事件中可以看作危险来源。产品质量认定中,危险来源的制造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伤者就此事起诉,那么他只需要证明正常驾驶过程中发生撞击之后,安全气囊未弹出。而生产者则需要证明,安全气囊未弹出不存在设计或者质量方面的缺陷。技术方面的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最后,即使是车辆生产方有责任,也仅存在一部分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彭光瑞
编辑刘登
责编王蓉官毅
审核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