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协会和企业赴省外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奖补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
《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九款“对参加省、州市组织的赴省外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的旅游协会、企业,省财政厅按照每次每家补助1万元,同一协会和企业最多每年累计补助5万元。”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复审,对旅游商协会和文旅企业实施补助。
二、实施时间
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三、实施对象
2022年内参加省、州市组织赴省外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的相关旅游商协会和文旅企业。
四、实施流程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商协会和文旅企业,对照资料清单(见附件1)准备相应材料,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载《省际合作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填报,并在规定申报时间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向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1日-11月10日
(二)初审
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补助申报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审核报送资料并填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审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三)复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通过州、市初审的省级财政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规,确定省级财政补助额度和名录。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0日
(四)公示
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的补助额度和名录,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五)拨付
公示期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补助资金拨付意见,并按照省财政厅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年底一次性逐级拨付奖励资金至相关企业。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10日
五、相关事项
(一)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属地旅游商协会和文旅企业充分了解补助政策及申报条件,及时进行申报。
(二)参与申报的旅游商协会和文旅企业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行为,取消财政政策支持,追回省级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发展各类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由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明。一经查实,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商协会或企业的奖补资格,另行确定奖补单位,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及奖补。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纪委对实施全过程开展监督。
附件:1.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