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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突发疾病死亡索赔158万被驳回背后:保姆出现人身损害,雇主、中介该如何担责?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24 2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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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住家保姆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向雇主和互联网护工平台索赔158万被法院驳回的报道引发关注。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类似案例并不鲜见。那么,住家保姆患病,或者提供劳务时受到损伤应该如何划分责任?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了相关案例,并请法律人士进行分析。


资料图片 据ICphoto

案例①:上海保姆突发疾病去世引发百万索赔

法院认定雇主无过错,中介及雇主自愿给予补偿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年12月,上海的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经平台面试通过,华阿姨被介绍至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黎某患脑萎缩的父母。

2021年7月8日上午,华阿姨在黎某父母家发烧,自行服药后并无缓解,体温从38.8℃上升至40℃。上午10点左右,华阿姨在微信群中联系黎某告知自己发烧。约半小时后,黎某妻子回复微信,认为华阿姨身体无法胜任工作并要求换人,黎某将华阿姨发烧事宜及时告知护工平台。其间,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就医。下午1点左右,黎某及家人、护工平台员工先后到达现场,在发现华阿姨昏迷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华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相关聊天记录 图据澎湃新闻

随后,华阿姨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雇主及平台公司分别赔偿58万元、100万元损失。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平台无须担责。合同约定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故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其次,雇主无过错。华阿姨受雇于黎某,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华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并无证据证明该结果因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与死亡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黎某作为雇主,为华阿姨提供了有空调的房间。从工作任务而言,华阿姨从事护理老人的工作,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华阿姨告知发烧,黎某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送医义务。


相关医疗记录 。上海奉贤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黎某一家并非专业的医疗从业人员,黎某父母是需要被护理的脑萎缩患者。作为一般的雇主,对该死亡后果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黎某已经尽到了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注意、及时救助义务。因此,黎某一方不存在过错。此外,华阿姨自身存在过错。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工,理应对自身身体状态进行合理判断与处置,因其自行用药、错误判断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阿姨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虽平台及黎某均无需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华阿姨家的实际情况,在法院的调解下,平台及黎某自愿向华阿姨家属进行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案例②:西安保姆在雇主家突发疾病去世

法院认定雇主无过错,酌定补偿保姆家属8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类似的案例在陕西西安也发生过。

2019年1月,席某某受雇于萧某从事保姆工作,居住在被告萧某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家中,照顾被告萧某的生活起居。当年6月6日上午6时许,席某某晕倒在被告萧某家中。当日6时57分,萧某拨打110报警,7时20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席某某已经死亡。6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书,证明席某某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

席某某家属向萧某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之母席某某与被告萧某达成口头协议,席某某居住在被告萧某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被告萧某向席某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席某某在受雇期间因病死亡,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萧某对席某某的死亡有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萧某作为劳务受益人,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对席某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考虑到被告萧某年龄较大及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萧某补偿原告8000元。

律师说法:保姆在雇主家出现意外如何认定责任?

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四方面因素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世盼分析认为,保姆与雇主构成劳务关系,互联网护工平台与雇主构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的保姆,签订了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务合同构成劳务关系;如果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仅仅是家政公司提供中介信息收取中介费用,则保姆与家政公司构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住家保姆在雇主家突发疾病或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雇主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雇主需要尽到以下义务:第一,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除非另有约定,不能是严寒高温环境等;第二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如看到保姆可能生病应提醒其及时就医;第三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范围,让提供劳务者工作。中介同样要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

如果住家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伤,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红星新闻记者还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一起案例。2019年12月,北京大兴区一名住家保姆上班第一天因抱老人从床上到凳子上时不慎受伤,造成自身腰椎骨折,向中介公司和雇主提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万元。法院表示,本案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2系通过公司中介雇佣王某1提供家政服务,照顾其95岁高龄的母亲,其母亲股骨头骨折,无法下地行走,需要保姆将老人从床上抱到凳子上,且王某1亦承认抱老人从床上到凳子上是其工作范围,是其在抱老人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结合王某1的损害发生过程,法院认为,王某1作为成年人,应具备一定自我保护意识,应对自己在提供家政服务中的活动能力及被照顾的对象的情况有足够的认知,其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慎受伤的后果具有明显过错。王某1未能举证证明王某2及其母亲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王某2对其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王某1要求中介公司、王某2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保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了自身身体的损害,保姆与雇主、中介之间如何划分责任?

对此,董世盼表示,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四方面因素。第一,保姆提供的劳务是否在约定范围内,比如约定了照顾老人但保姆是在按照雇主要求擦窗户不慎受伤,雇主就需要承担责任;第二,是否具备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如天气炎热但是不开空调导致保姆中暑,此时雇主需要承担责任;第三,保姆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第四,雇主是否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如保姆发烧死亡案中提醒及时就医。

此类案件在雇佣保姆的过程中时有发生,董世盼表示,要提醒保姆及家政服务从业者购买自身的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注意自身健康和安全,学习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雇主也要提供合理工作条件,提醒保姆注意安全,发现问题及时送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保姆提供服务。中介与保姆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介通过给保姆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保姆保障水平。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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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保姆  中介  住家  家政公司  疾病死亡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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