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施行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23日起,在我县施行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法违规生产、运输、违规经营、非法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违规经营、非法储存、违规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
五、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表率,全体党员干部要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榜样,带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
九、本通告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