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开始实行,此项新基准2021年4月20日开始实行。
小编拨打交管局电话了解到如果在4月20日之前违规,但还未处罚的。在4月20日之后按照违规处理清单上的处罚内容为准。
交管处罚新规【实施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时,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