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采取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申报人数较少时,经用人单位初审、公示后,职工个人可以单独申报。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平邑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新就业人员;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且为平邑县城区常住人口;
3、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平邑县城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
4、在平邑县城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租房补贴标准
1、平邑县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发票。
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6、《平邑县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平邑县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级保障资格审核认定。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后,转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积金部门,分别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对就业登记、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分类出具审核结果,审核期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同级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积金部门的审核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在本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经公示合格者,作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予以登记,并录入县住房保障系统。
(四)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房部门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县住房保障部门以货币补贴的方式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自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保障类型,继续申请保障。
五、其他规定
1、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备案。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不再发放。
2、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得与平邑县人才安居政策及其他保障政策重复享受。县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以虚假信息和材料骗领补贴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核实、纠正、追回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在通报用人单位的同时,将失信人员名单报送平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附件【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 副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