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邢台市重大疾病医保救助政策一览
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费用保障范围
1.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
2.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
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参保资助标准
1.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
2.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3.低保对象给予60%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标准
1.门诊慢(特)病救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门诊慢(特)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其他救助对象比例为67%。
2.住院救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邢台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2022年为2500元,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公布前按照原标准执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邢台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2022年为6000元,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公布前按照原标准执行;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均为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7%。
3.重特大疾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门诊慢(特)病、住院救助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确定的因病致贫监测标准执行,2022年为18000元,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公布前按照原标准执行。救助比例7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4.托底救助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含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