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南京市租赁房源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申请平台:。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1年。
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补助资金不得在以下市场主体和租赁房源方面使用:
01、市场主体方面
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未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02、租赁房源方面
不设持续运营条件的项目;
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
大户型租赁住房和高端租赁住房;
公租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补助标准:
01、租赁房源筹集。
1、对新建租赁房源补助建设成本。
公开出让土地建设全自持的,按不高于1500元/㎡;
集体土地建设的,按不高于400元/㎡;
新三大保障房片区建设的,按不高于2700元/㎡
2、对改建租赁房源补助改建成本。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以及毛坯商品房改建和装修的,按不髙于400 元/ ㎡。
上述补助标准后期可结合实际申报和资金情况作适当调整。
0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
对当年纳税额前20名租赁住房企业按实际纳税额补助,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0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由市房产局牵头按规定程序实施,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按采购合同金额列支。
申请补助资金主体应按承诺的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扣回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
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剩余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完成任务扣回的资金,可用于对新三大保障房片区租赁住房增加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