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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政府粤府函〔2021〕345号文件规定的第四类执行,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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