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高新区、徂汶景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