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知
各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县直各单位: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3月12日起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毫不松懈做好疫情防控
(一)严防输出。继续实施严格的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做好滞留人员服务保障工作。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帮助外地滞留在兴人员安全有序返乡。
(二)严防输入。省内中、低风险区域返兴人员凭绿码或者纸质健康证明通行;外省或省内高风险区域返兴人员,纳入本县疫情防控管理,做必要的健康检查。
(三)严防扩散。“四类人员”(确诊、疑似、留观及密切接触者)继续实行隔离观察和健康跟踪管理,所居住的楼栋、屋场院子实行封闭管理,所需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式”配送;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特殊场所继续实行严格管控;持续做好全民体温监测和健康普查工作。
二、有序恢复县内人员流动
(一)居民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正常通行,须戴口罩,不串门不聚集,相互之间保持1.5米间距。
(二)社区居民小区卡点转为纠察劝导点,开展防疫宣传、劝导纠察等工作。“四类人员”管控卡点不撤,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三)严禁举办任何形式文化娱乐活动,坚持白事简办、红事缓办。
三、有序恢复交通秩序
(一)县内保留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县界检疫点,其余各检疫点一律撤除。县城出入口设防疫纠察劝导点,开展车辆消毒、体温检测、劝导服务等工作。
(二)有序恢复城乡公共交通。城乡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车辆在具备防控要求的条件下有序运行,乘客实名登记备查。
(三)车辆县内通行无需办证;跨县通行的,继续按《县指挥部关于规范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告》(第15号)执行。
(四)须经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一律凭“湖北交警”线上办理的电子通行证通行。公务车辆凭公务派遣证正常通行。
四、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一)全面推进春季农业生产。抓好农资保供及调配,全面做好春耕春播、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农产品销售等工作。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为农业生产做好防疫指导和服务。
(二)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要按照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环境消杀、安全生产“五个到位”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防控指挥部备案。加快推进兴发集团县内县外生产、高铁建设、开发区工业项目、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榛子黄粮乡村振兴试验区建设、县城功能转型升级项目、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山水林田湖草生态治理与修复项目、全域旅游发展等重点项目建设。
(三)有序恢复商贸服务业。除人员聚集度高、场所相对密闭的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酒吧、KTV、足浴店、美容店、健身房、社会培训机构外,其余市场主体可有序开店经营。个体诊所、药店对所有就诊、购药人员测量体温、做好登记,严禁出售感冒、发烧、咳嗽等三类药物,严禁接诊发热患者,发现发热人员应立即报告属地医疗机构,引导其转诊治疗。餐饮单位可外卖及点餐打包,不得提供堂食。各经营门店要做好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控制人员密度,禁止未戴口罩人员进入。全县所有经营场所禁止宰杀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四)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继续延期开学。
五、压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疫情防控和平安稳定。各市场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重点区域的管控。成立联合纠察队,对广场、商超、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开展驻点纠察,对街面开展巡逻纠察。对不戴口罩、人员聚集等行为进行曝光,对拒不执行禁令,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三)强化工作督导检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督导组要围绕疫情防控及十大重点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