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关于全市范围内实行新冠肺炎疫情有奖举报通告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输入和传播,筑牢我市安全防线,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新冠肺炎疫情线索有奖举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近两周内,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参照每日最新风险等级地区列表)及中高风险所在县(市、区)、有阳性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县(市、区)、涉疫地区、境外来涿返涿人员,本人不按规定向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报备、未纳入排查管控的对象。
(二)要求落实独门独户的居家隔离的人员(密接、次密接、次次密接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实行7天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其他实行不出户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未满私自外出的人员。
(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人员。
(四)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人员。
(五)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医疗机构。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居民可通过电话向涿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312-3977906。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举报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举报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其他要求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本轮疫情解除后终止。
涿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