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流转等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不得以非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达到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土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为名征收、征用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圈占土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圈占土地的,市政府将依法拆除,并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设施农业的名义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严禁超标准建设看护房等附属和配套设施,一旦发现将坚决予以拆除,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六、严格土地依法征收。全市所有土地征收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征收价格严格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不得擅自抬高地价。私自与被征收人签约补偿的,为违法行为,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解释权归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