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犬类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四)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