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事项
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设立依据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2号}” 、“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56号}”文件规定
三、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的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或未封存但停缴半年以上,可申请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如提取职工身份证登记地为镇江市的,需要提供外市户口簿,外市户籍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材料(迁入及迁出地书面材料)。
2.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或未封存但停缴半年以上的情况下,核查职工社保缴纳情况,停缴社保的应准予办理提取。
3.需留置材料审查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4. 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5. 此项业务本人可在微信公众号或网厅办理,办理可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本人Ⅰ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五、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事机构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市直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九、服务时间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9:00-17:30(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9:00-17:00(工作日)
十、咨询热线
051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