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要求
在本市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下同)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在市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二)人才条件
1.A-D类人才中2021年1月1日后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的;
2.E、F类人才中的“双一流”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在校学习期间所在院校为世界综合大学排名(指 QS 世界大学排名、USNEWS 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 500 名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在市区企业就业;
3.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所购房屋要求
补贴申请单位人才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自住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前在市区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根据规划用途判断属于住宅。”;
(二)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 202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且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为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5年内(A、B类人才无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四)房屋位于市区范围(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五)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人才本人。
三、补贴标准
A类人才和在我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B类人才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8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C类人才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6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D类人才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4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E类人才中,“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5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在市区企业就业,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3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F类人才中,“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5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市区企业就业,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四、申领审核
(一)申报。购房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于每年8月至9月登陆“镇合意”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线上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人才本人的身份证,人才所购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人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初审。
1.市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在获取交易主管部门授权后负责审核不动产登记交易情况,主要内容为网签合同签订人和不动产权权利人身份、首次登记情况(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认定首套房、核实交易时间(网签时间)。
2.市税务部门负责对所购房屋《契税完税凭证》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缴纳契税情况、契税计税价格、房屋价格份额及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
3.市人社部门审核人才条件、市区范围内工作起止时间和社保缴纳情况,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所在地。
4.各部门初审后,市住建部门根据初审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手机APP软件告知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手机APP软件通知申请单位到人才一站式窗口填写提交相关表格,手机APP软件上传人才本人本市一类银行借记卡,完成收件受理。
(三)会审。市人才办、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根据申报材料联合会审,确定人才的补贴金额,并明确申报单位领取补贴人才归属区,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人才归属区统筹市区两级资金。同时,对续发购房补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建局将补贴金额汇入申请单位提供的人才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次年6月。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购房补贴需符合先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时间要求。
(二)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包括人才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的二手住房。
(三)补贴金额按照人才购买房屋价格份额的规定比例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同类人才补贴限额。房屋价格份额按以下原则确定:补贴申请人所购房屋首次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全额核算;首次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按申请人个人产权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首次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人平均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
(四)购房补贴在领取不动产权证申报审核通过后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5年发放完毕,次年发放前需对续发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五)购房补贴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在6个月内与市区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将停止续发补贴。
(六)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七)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停止继续发放。
(八)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镇兴”行动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九)2021年之前来镇就业且符合《关于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40号)购房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本细则与《关于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40 号镇财社〔2018〕221 号)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