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非冷链集箱货物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从济宁市域外购进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前 24 小时,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备。进口集装箱未开箱直接到本地装卸的,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要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对集装箱、集装箱把手及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采用快递、国内运输、铁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进入本地集装箱货物,需提供有效的消毒记录和证明。已消毒的,无需再实施病毒检测。不能提供的,要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报备、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和不能提供消毒证明且未进行相应消毒处理,擅自使用、销售、运输的一律关停整改,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非冷链集装箱核酸检测及消毒工作流程: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集装箱货物到达 24 小时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行业主管部门对集箱货物消毒证明进行查验,没有相关证明的,联系具有核酸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具后,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向济宁市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报送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在当地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备案的消毒单位按照《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进行预防性消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进行应急处置。
三、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不得混存混运;产品实行专库存放或有效物理隔离,购进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在完成采样取得核酸检测结果报告前,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放、不得对外销售发货;储存、运输、经营等各环节实行专人装卸搬运,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货物混存混卖;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追溯。
四、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各级要将相关人员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从事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人员,每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从事进口货物相关的快递外卖人员,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五、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按规定做好货物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消毒和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六、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以下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七、群众在接触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对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八、外市输入我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集装箱,由首站货主查验消毒证明,能够提供消毒证明的不再重复消毒;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由货主就地组织消毒。
九、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