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济环委办〔2022〕1号)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鱼台县全县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电子鞭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气或者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或是不使用火药,而是内部采用电子元器件,爆炸类效果的烟花。
二、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鱼台县全县范围内(包括城区和农村)。
三、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时限:即日起开始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五、在鱼台县禁燃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在鱼台辖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超过2次的电视台予以曝光;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举报电话:110 城区:6467232 滨湖:6467360
谷亭:6467270王鲁:6467280 清河:6467290
罗屯:6467300鱼城:6467310王庙:6467320
唐马:6467330老砦:6467340李阁:6467350
张黄:6467260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