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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4 1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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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信息提示如下:

  一、凡从济宁市域外购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在“山东冷链疫情防控管理系统非冷链模块”(http://117.73.254.122:8099/user/login?redirect=%2F)进行注册报备,进口集装箱未开箱直接到本地装卸的,在掏箱卸货作业前,要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对集装箱把手、内外壁、货物外包装及运输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经疾控部门研判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处置。

  采用国内运输、铁路、快递等其他运输方式进入本地的集装箱货物,需提供有效的消毒记录和证明。不能提供的,要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报备、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和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擅自使用、销售、运输的单位一律关停整改,并依法从严查处。

  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不得混存混运;产品实行专库存放或有效物理隔离,购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在完成采样取得核酸检测结果报告前,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放、不得对外销售发货;储存、运输、经营等各环节实行专人装卸搬运,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货物混存混卖;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追溯。

  三、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各级要严格监督相关人员每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

  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按规定做好货物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消毒和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五、群众在接触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时应配带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对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六、外省(市、区)入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集装箱,未开箱的,负责开箱作业的单位即为首站责任人,应落实提前报备、消毒等主体责任;已开箱的,接货单位要查验随车携带的消毒证明;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或证明材料不全的,由接货单位先行暂时封存,并报当地非冷链工作机构后,就地组织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接收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必须开箱后静置满 10 天方可投入使用。

  七、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七不”行为及不按要求对接收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静置的,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通过铁路运输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口集装箱托运、转运和承运企业要密切配合,在铁路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承运人记事栏”标注“中欧或中亚班列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要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在“山东冷链疫情防控管理系统非冷链模块”注册报备,提货时主动出示报备信息。

  九、报备及举报电话

  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向市非冷链专班举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0537-2906602

THE END

TAG:集装箱  货物  冷链  报备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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